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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王鍾湄

  • 當事人
    蘇輝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輝雄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清算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 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本件因聲請人未於聲請時提出完足事證,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合乎清算之要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函文於114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 補正,本院復於114年6月17日電聯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稱不補正資料,請法院直接駁回聲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對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其聲請清算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聲請人自陳目前從事「擺地攤」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補正自民國113年10月起至114年4月止每月進貨成本、營業額、每月 營業淨利分別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攤位照片、估價單、進貨單等)。另請說明除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 2.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3.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 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應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4.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聯絡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若有 ,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並陳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6.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請提出自111年8月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7.依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聲請人已無積欠債務,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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