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偉為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玉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玉霞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裁定認可確定。茲因聲請人清償全部債務,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1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結清證明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款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生清償證明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9月23日保國六字第1136036635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經解免全部債務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