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黃源興、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凱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嘉、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債 務 人 黃源興 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債 權 人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張東濬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郭宗諭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峰 送達代收人 許嘉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源興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一百三十三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 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 裁量之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債務人可供清 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98,593元,由 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由債權人平均受償,其中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2,834元、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3,59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79,850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7,485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0,752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30,692、摩根聯邦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2,053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0,897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34 元,合計198,593元,並於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債務人係因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仍有餘額716,184元,然普通債權人 於清算程序,既僅受償198,593元,顯有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經本院於111年6月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段說明,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再聲請免責,本院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已否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 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依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共計716,184元,應堪認定。又債務人於該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繼續工作清償債務518,566元,加計其於清 算程序中已清償之198,593元,共清償717,159元,已達其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收執聯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 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確定之債權表) 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應受分配額(716,184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償之總金額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262元 2,834元 1.43% 10,241元 10,241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224元 13,596元 6.85% 49,059元 49,05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3,139元 79,850元 40.21% 287,978元 287,978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319元 7,485元 3.77% 27,000元 27,000元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39,707元 40,752元 20.52% 146,961元 146,962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58,355元 30,692元 15.45% 110,650元 110,660元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7,084元 12,053元 6.07% 43,472元 43,472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4,763元 10,897元 5.49% 39,319元 39,319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2,142元 434元 0.22% 1,576元 2,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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