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莊芳怡
- 代理人
-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王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移送裁定免責,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為「莊芳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