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依職權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俞亦軒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芳怡
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移送裁定免責,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為「莊芳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