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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 當事人
    黃馨儀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葉耀駿 被上訴人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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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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