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羅蕙玲陳薇

上訴人
林裕益
被上訴人
陳文偉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於本院主張: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計畫進行試管嬰兒療程需錢孔急,於民國111年6月間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貸予上訴人周轉使用,兩造基於信任關係,未簽立書面借據,上訴人於112年4月30日口頭承諾將分期於112年6月、112年12月及113年12月清償完畢。詎上訴人屆期均未清償,屢經被上訴人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後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當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

㈠對被上訴人主張於111年6月間交付上訴人50萬元現金乙情,並不爭執。上訴人清楚記得收受該50萬元現金之日期為111年6月13日,當天是上訴人生日,被上訴人稱知悉上訴人欲做試管嬰兒很花錢,自家中拿50萬元現金交付上訴人,要上訴人以此支付做試管嬰兒之費用。當時兩造感情很好,上開50萬元現金係被上訴人贈與上訴人,並非消費借貸關係,若為消費借貸關係,被上訴人不可能未要求上訴人簽立任何借據或書面證明,且上訴人亦確實有以該筆50萬元款項支付試管嬰兒療程之費用。原審因證人林雍舜證述上開50萬元款項為借款,而為對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判命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50萬元借款及利息;惟證人林雍舜為被上訴人之受僱人,其證言恐難保持中立與客觀,原審以此認定兩造間就該50萬元款項係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爰提起上訴等語。

㈡並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間交付現金50萬元予上訴人。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上開交付50萬元予上訴人,是否基於消費借貸關係?

㈡被上訴人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50萬元及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須雙方當事人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要件,如對於消費借貸之合意或有無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事實有所爭執,應由主張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人負舉證之責。本件被上訴人主張於111年6月間交付現金50萬元予上訴人之情,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惟被上訴人主張其交付上開款項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及前開說明,即應由被上訴人就其所主張兩造間就該筆50萬元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之情,負舉證之責。

㈡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上開50萬元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乙情,業據其提出112年4月30日至112年12月間訴外人林雍舜與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2年4月30日兩造與訴外人林雍舜、施少迪、林坤瑋間之對話譯文等為證(見113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卷,下稱司促卷,第7至19頁)。依上開112年4月30日對話譯文,可見上訴人稱「一開始你借我這筆錢時,是拿去生小孩,現在要叫我拿50萬出來給你,我怎有辦法一口氣拿出50萬來給你,我也有跟舜啊說要不然讓我分期付款,先給你25,明年再給你25,啊你們就都不要啊,我怎有辦法」、「董啊,你給我的壓力太大了,我今天不是有錢故意不還你,我錢拿去幹嘛你不是不知道內,是拿去做小孩內,拿去借林仕偉內」,被上訴人稱「我是覺得你年底要還我25萬元有困難啦,你可以分期繳給我,我現在跟你講的是,5月6月二個月,你還我15萬,年底還我15萬,明年5月還15萬,然後還到完,這樣你有沒有問題?」,上訴人稱「啊如果我6月底生不出15萬呢?」,被上訴人稱「那你要跟我講啊,看是15萬不行能不能先10萬...當初我拿50萬給你,說這50萬你先拿去,但2年後要還我,沒有那個3年後的,這是我親口說的,這樣你有沒有問題」,上訴人稱「董啊,這樣講好了,當然欠人家錢,人家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但我想不到的是,當初你跟我說怎樣,現在又變什麼樣...」、「6月前我會給你個交代」等語,足見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對話中所述50萬元係借款乙情,並未爭執,甚至與被上訴人談及分期還款之期數、金額等還款細節內容;依上訴人與訴外人林雍舜之對話紀錄,亦可見上訴人於112年4月30日向林雍舜稱「為何老爺會認為我現在拿得出50萬還他?」、「董ㄟ當初明明說3年之期,今天又變二年,到底是我記錯,還是董ㄟ記錯?」等語,可徵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交付之50萬元為借款乙情,於對話中並未表示爭執,僅對於還款之期限當初究竟約定為3年或2年,有所疑義。若被上訴人係基於贈與關係交付前開50萬元予上訴人,兩造間及上訴人與訴外人林雍舜間,自應無談及該筆款項之還款期限、甚或談及上訴人分期還款細節之可能,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該筆50萬元款項,係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乙情,確屬可採。且證人林雍舜於原審具結證稱:「被上訴人出借款項予上訴人時我有在場,被上訴人說那陣子大家很好,上訴人夫妻年紀大了,要做試管嬰兒,被上訴人說不然我借上訴人50萬,被上訴人叫我去抽屜拿50萬,放在上訴人面前,然後兩個人有講到怎麼還的事情,上訴人的確有把錢拿走,就是50萬,我沒有看到是否有寫借據或本票」等語明確(見113年度南簡字第514號卷第52至54頁),益徵被上訴人於交付借款時即有向上訴人稱此筆款項為借款,並討論如何還款之問題,兩造間就該筆50萬元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合意,堪可認定。上訴人固辯以:111年6月13日我在被上訴人家慶生,被上訴人從他家桌子底下拿150萬元給我,但我沒有收,後來被上訴人打視訊電話給我太太,勉勉強強我才收了被上訴人的50萬元,後來被上訴人翻臉跟我要這筆錢,說這筆錢變成借貸,是因為被上訴人翻臉說是借貸,所以在對話中我才順著他的話說,證人林雍舜受僱於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具有從屬勞雇關係,難保持其證言之中立與客觀等語;惟查,證人林雍舜於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本件50萬元款項時在場見聞,且證稱當場聽聞被上訴人稱該筆款項是借款等語明確,縱其係受僱於被上訴人,亦尚難逕此認定其證言有何非屬真正而不可採之情形,且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上開對話紀錄及對話譯文,均未見上訴人對於對話中之其他人員,有任何辯駁兩造間無借款關係存在、或表示該50萬元款項實為贈與款項之情存在,亦未見上訴人有何受影響而順著他人言語表示意見之情形,其上開所辯,自難憑採。至上訴人請求調查證人即訴外人林仕偉,以證明兩造間就前開50萬元款項係存在贈與契約部分,因上訴人於審理中自陳:林仕偉是我老闆,被上訴人是我們公司的股東,被上訴人當時有向林仕偉告知給我50萬元這件事,被上訴人在交付我50萬元的1、2天後,有跟林仕偉說這件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7、68頁),由此可知,林仕偉僅係事後經被上訴人轉述得知被上訴人交付50萬元予上訴人一事,其對於兩造間交付本件50萬元款項時之情形、談話內容,並未親自見聞,無法證明兩造間於交付該筆款項時,是否有討論該筆款項為借款或贈與款項、是否有約定還款期間之情,自無傳喚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綜上,兩造間對於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間交付上訴人之50萬元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且已有交付借款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間成立該5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堪可採信。又上訴人雖否認被上訴人所主張之約定還款期限,惟縱認兩造間之該筆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依卷內所附對話譯文及對話紀錄,亦可見被上訴人業已定相當期限催告上訴人返還借款,符合民法第478條後段規定,是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上訴人返還50萬元借款,及併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日即113年2月17日(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27頁)後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