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陳莉美即鑫億興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14年度裁全字第25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已以聲請人為被告而提起確認契約存在訴訟事件,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審理中,此有該院114年10月8日士院鳴文字第1147104601號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