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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
    江永旭

  • 原告
    丁一嚴
  • 被告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丁一嚴 被 告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9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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