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江永旭
- 原告丁一嚴
- 被告氏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丁一嚴 被 告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9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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