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王鍾湄
- 原告張志誠、王晨星
- 被告吳秀、謝百成、謝寶慧、謝素旭、謝連吉、謝淑月、謝淑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吳秀 謝百成 謝寶慧 謝素旭 謝連吉 謝淑月 謝淑娥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被 告 謝宛諮 謝政達 謝盛宇 謝佳純 謝宗宇 謝升文 謝長憲 鄭桐春 謝馥禧 謝雅玲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被 告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8,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志誠: 999/16000 999/16000×1,135.48㎡×53,707元 =3,807,640元 王晨星: 1/16000 1/16000×1,135.48㎡×53,707元 =3,81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志誠: 199/3200 199/3200×284.85㎡×41,400元 =733,364元 王晨星: 1/3200 1/3200×284.85㎡×41,400元 =3,685元 合計 4,54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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