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張志誠
- 原告
- 王晨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告
- 吳秀
- 被告
- 謝百成
- 被告
- 謝寶慧
- 被告
- 謝素旭
- 被告
- 謝連吉
- 被告
- 謝淑月
- 被告
- 謝淑娥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世仁
- 被告
- 謝宛諮
- 被告
- 謝政達
- 被告
- 謝盛宇
- 被告
- 謝佳純
- 被告
- 謝宗宇
- 被告
- 謝升文
- 被告
- 謝長憲
- 被告
- 鄭桐春
- 被告
- 謝馥禧
- 被告
- 謝雅玲
- 被告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秉澤
- 被告
-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8,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志誠: 999/16000 999/16000×1,135.48㎡×53,707元 =3,807,640元 王晨星: 1/16000 1/16000×1,135.48㎡×53,707元 =3,81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志誠: 199/3200 199/3200×284.85㎡×41,400元 =733,364元 王晨星: 1/3200 1/3200×284.85㎡×41,400元 =3,685元 合計 4,54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