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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

履約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廖財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博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柏辰律師
被告
太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532元,及其中610,532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千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2,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16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千分之17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5日】,利息為10,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共329日,計658,000元【計算式:2,000×329=658,000】。

㈢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8,536元【計算式:770,532元+10,004+658,000=1,438,536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全數補繳完畢,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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