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李姝蒓

  • 當事人
    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仁、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鈞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