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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伍慧娟即毅嘉工程行
原告
在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告
黃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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