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8號
- 原告
- 伍慧娟即毅嘉工程行
- 原告
- 在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若珊律師
- 被告
- 黃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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