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 再審原告
-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3號確定判決(原審為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14,812元核定之,應徵收再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