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劉秀君
- 原告朱雅君即茱莉葉時尚美學、吳志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朱雅君即茱莉葉時尚美學 吳志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固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7,4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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