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3號
- 原告
- 吳南宗
- 被告
-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青毅
- 被告
-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2人應分別協同原告將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車輛,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