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王獻楠
- 原告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