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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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