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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蔡岳洲
  •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 原告
    陳俊吉
  • 被告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42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起訴時本金及已到期利息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已到期利息(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9日)(元以下四捨五入) 1,600,000元 113年4月14日 5% 121,425元 本金利息合計 1,72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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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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