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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陳俊吉
被告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起訴時本金及已到期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已到期利息(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9日)(元以下四捨五入) 1,600,000元 113年4月14日 5% 121,425元 本金利息合計   1,72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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