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陳鴻國
- 原告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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