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 原告
-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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