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蘇雅琪
吳忻純
邵文琪
林嵩皓
郭盛源
林宏憲
徐金昌
林慧蓉
林俊明
梁一民
廖世盟
林柏豪
李正安
陳素媛
王永平
蕭旗豪
王姿懿
鄭稚筠
王昱璿
李忠諭
李妱頤
蔡易澄
張又盈
林妙香
林尹筑
蔡宗錡
方致堯
林冠如
劉王傳
林庭陞
董憶潔
陳厚祚
郭育如
楊福源
李焜正
吳弘藝
陳姵筠
陳建銘
蘇筱婷
尤雅思
翁素芳
楊鎮瑋
吳姿潔
陳一志
朱甫昌
朱以恬
蘇冠宇
盧妍秀
呂友文
許智為
蔡瑞鈴
林士傑
蘇玟方
許正安
陳佩琪
吳玟萱
劉崇賢
陳延宗
吳咨穎
陳延淋
沈美幸
洪素惠
李明哲
上列原告對被告富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翰佳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