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楊仁豪
- 原告三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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