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再審原告
張晉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育堃、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宥丞(原名賴宏彰)、王國展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