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4號
- 原告
-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吳森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