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 原告
-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釽
- 訴訟代理人
- 華奕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聖倫律師
- 被告
- 登峰綠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登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1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按證五所示修繕項目及修繕方法,修繕臺南市○里區○○000○0號太陽光電設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惟證五所示修繕項目及修繕方法預估之修繕費用即為3,215,520元,故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21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