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陳品謙
- 原告葉芳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葉芳美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翔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盈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 萬7,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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