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王參和
- 當事人子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子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弘康即兆鴻綠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2,90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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