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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子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弘康即兆鴻綠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2,90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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