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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立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鳳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法力尤斯・彌將律師
被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萬4,3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5萬1,49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51萬4,388元+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8日)之利息3萬7,1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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