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姚亞儒
- 法定代理人陳秋鳳、徐柏輝
- 原告立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立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鳳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法力尤斯・彌將律師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萬4,3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5萬1,49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51萬4,388元+自114年 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8日)之利息3萬7,10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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