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䊹伊
- 原告陳心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陳心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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