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蘇政穎
原告
翁琬昕
原告
翁富元
原告
曹麗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告
銘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昕達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告
海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朱品豪
被告
劉佳怡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及100,000元(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及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蘇政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原告翁琬昕、翁富元、曹麗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