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蘇政穎
- 原告
- 翁琬昕
- 原告
- 翁富元
- 原告
- 曹麗英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暐智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巧綺律師
- 被告
- 銘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昕達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毅律師
- 被告
- 海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文
- 訴訟代理人
- 朱品豪
- 被告
- 劉佳怡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及100,000元(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及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蘇政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原告翁琬昕、翁富元、曹麗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