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被告
-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核其上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3,893萬7,7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萬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民國109年6月8日 2億2,907萬1,984元 民國113年6月7日 579663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本金 本金2億2,907萬1,984元 2億2,907萬1,984元 2 利息 本金2億2,907萬1,984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986萬5,785元 合計 2億3,893萬7,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