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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蕭子秦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26,712元(計算式:本金250萬元+利息2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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