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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王寶惠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友四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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