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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吳振明
原告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江鎮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附件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因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474,863元(計算式如附件),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43,000,000元,依前述法律規定,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55,474,863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74,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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