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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岳洲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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