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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恩

  • 原告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恩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78,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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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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