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珊鈴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527,002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0日 5% 50,070元 2 利息 459,000元 114年1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5% 3,270元 小計 53,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