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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珊鈴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527,002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0日 5% 50,070元 2 利息 459,000元 114年1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5% 3,270元 小計      53,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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