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許春華
- 原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巫健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被 告 巫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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