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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 原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70,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8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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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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