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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築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宜惠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宜惠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84.60平方公尺之木石磚造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則關於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840元【計算式:15,400元(公告土地現值)×84.60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積)=1,302,840元】;又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則關於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4,555元【計算式:15,4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9.6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9/240(原告應有部分)=1,664,5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2,967,395元(計算式:1,302,840元+1,664,555元=2,967,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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