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 原告
- 林秋蘭
- 原告
- 陳柏瑞
- 原告
- 陳柏達
- 原告
- 陳美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冠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博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博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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