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李鳳興
- 被告
- 姚國輝
- 被告
-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14年5月12日確定,原告自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