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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郁婷

  • 原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朝凱陳敬宜邱雅清黃廷奕林佳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詹右辰律師 被 告 張朝凱 陳敬宜 邱雅清 黃廷奕 林佳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約定之交易價值(參附表)核定,故為新臺幣(下同)28,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2,972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引用之不動產清單註明為「附表二」 ,惟檢附之附表「2」為催告紀錄,因本件為線上起訴,為 恐書狀、證據於上傳或本院印出時有所脫漏,請原告自行查明是否有誤,並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被告 房地總價(新臺幣) 1 張朝凱 5,750,000元 2 陳敬宜 6,330,000元 3 邱雅清 5,820,000元 4 黃廷奕 5,500,000元 5 林佳蓁 5,290,000元 共計 28,6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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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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