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4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右辰律師
被告
張朝凱

陳敬宜

邱雅清

黃廷奕

林佳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造間約定之交易價值(參附表)核定,故為新臺幣(下同)28,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2,97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引用之不動產清單註明為「附表二」,惟檢附之附表「2」為催告紀錄,因本件為線上起訴,為恐書狀、證據於上傳或本院印出時有所脫漏,請原告自行查明是否有誤,並予以更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房地總價(新臺幣) 1 張朝凱 5,750,000元 2 陳敬宜 6,330,000元 3 邱雅清 5,820,000元 4 黃廷奕 5,500,000元 5 林佳蓁 5,290,000元  共計 28,69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