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告
-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日富
- 被告
-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憲玲
- 被告
- 洪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洪日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611元【36,750元×43.935個月(110年8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6日)=1,614,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
㈡原告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費用價額核定為2,640,058元{【283,325+起訴前之利息50,145(詳如附表)】+【52,500元×43.935個月(110年8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6日)=2,306,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83,325元 110年10月2日 114年4月16日 (3+197/365) 5% 50,144.64元 小計 50,144.64元 合計 50,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