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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鎮安黃義文史竣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 被 告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 被 告 謝鎮安 黃義文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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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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