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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
被告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
被告
謝鎮安

黃義文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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