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晴海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胡晴柔
- 被告
- 王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基於票據關係而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以票據金額為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之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狀所載,原告應為晴海實業有限公司、胡晴柔,惟該狀僅有胡晴柔之簽名,無晴海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印文,不合法定程式,原告應倂予補正。
附表:(年份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7月1日 600,000元 未載 114年3月1日 CH74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