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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 原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順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即鉉聖鋮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847元(計算式:本金1,112,480元+起訴前利息58,3 67.10元=1,170,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70,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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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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