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1號
- 原告
- 蘇峻影
- 原告
- 蘇愛惠
- 原告
- 蘇愛雲
- 原告
- 陳美吟
- 原告
- 郭李佳憐
- 原告
- 李欣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祁芳律師
- 被告
- 標柱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台北遠企加盟店)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源
- 陳建蓁 住○○市○○區○○路○段00號六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