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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伍卞炫翰即豐程工程行
被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27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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