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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余忻頤
送達代收人
劉雅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嘉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綠色及橘色部分所示之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並請求賠償占用土地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500元【計算式:5,0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60.5平方公尺(原告預估被占用土地面積)=80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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