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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昆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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