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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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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恩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5,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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